{"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6-01-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n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n　　除前二項規定外，刑之重輕，參酌前二項標準定之；不能依前二項標準定之者，依犯罪情節定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