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1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6-01-修正","順序":412,"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