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10-25-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10-25-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n　　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n　　第二項但書情形，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10-25-修正:1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