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12-31-修正:14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12-31-修正","順序":149,"條號":"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容":"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12-31-修正:1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