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5-12-17-修正:26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5-12-17-修正","順序":261,"條號":"第二百零七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5-12-17-修正:2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