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5-12-17-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5-12-17-修正","順序":83,"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死刑不得加重。\n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5-12-17-修正:83","立法理由":"原法死刑減輕得減至有期徒刑。實係過去有為數不少之罪為絕對死刑，為避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死刑減輕至有期徒刑有其必要性。惟現行刑事政策已陸續將絕對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而相對死刑之罪遇有減輕事由，依本條及第六十五條無期徒刑減輕之規定，使相對死刑減輕後之選科可能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爰將第二項後段死刑得減輕至有期徒刑之規定刪除。\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