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08-修正:22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08-修正","順序":220,"條號":"第一百八十二條","內容":"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08-修正:220","立法理由":"一、原關於妨害救災罪侷限於「火災、水災之際」之要件似嫌過狹，為提升救災之效率，爰增列「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以期週延。\n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三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