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08-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08-修正","順序":50,"條號":"第三十八條之三","內容":"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n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n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08-修正:5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n　　二、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爰修訂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6-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