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29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297,"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內容":"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297","立法理由":"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一項「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觀覽」改為「觀覽、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