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35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355,"條號":"第二百八十六條","內容":"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355","立法理由":"一、修改本罪構成要件，將行為客體由「男女」修正為「人」，可以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規範上之漏洞。\n　　二、將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行為納入本罪之處罰態樣，同時修正本罪法定刑下限，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以達到處罰凌虐幼童少年行為人之目的。\n　　三、另第二項規定係「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100年3月20日第135次會議中，就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決議罰金刑均配合修正為300萬元以下罰金，爰將第二項罰金刑修正為300萬元，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2-11-2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