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37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376,"條號":"第三百零二條","內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3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