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44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447,"條號":"第三百五十二條","內容":"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447","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本項行為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