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47,"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n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n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47","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5-12-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