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07-修正:22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07-修正","順序":224,"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內容":"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07-修正:2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