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7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10-修正","順序":372,"條號":"第二百九十七條","內容":"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72","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n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三千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n　　三、原第三項改列為第二項，文字「第一項」修正為「前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