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10-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條之二","內容":"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n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n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n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10-修正:54","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5-12-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