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14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31-修正","順序":142,"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31-修正:14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所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涵蓋所有行政管轄事項，適用範圍過廣；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對於兩岸往來應經政府許可之事項，已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例如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赴陸投資許可、第三十六條金融往來許可等，違反者可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處罰，爰將原條文修正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以資明確。\n　　二、行為人未獲授權而侵犯公權力，倘已足生損害於國家安全，由於該行為對於國家法益之侵害程度較高，有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增列危險犯之處罰規定；並參考兩岸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將未達足生損害於中華民國之程度者，法定刑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別輕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05-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