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40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31-修正","順序":403,"條號":"第三百二十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31-修正:403","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修正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05-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