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8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3-修正","順序":185,"條號":"第一百五十條","內容":"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85","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末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