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9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3-修正","順序":197,"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內容":"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9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