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22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6-修正","順序":224,"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內容":"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6-修正:224","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第二項後段「。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