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31-修正:27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31-修正","順序":276,"條號":"第二百二十條","內容":"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n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31-修正:276","立法理由":"本條第三項電磁紀錄之定義，已修正移列於總則編第十條第六項，以利普遍適用於其他罪章及法令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