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0-12-31-修正:42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0-12-31-修正","順序":426,"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0-12-31-修正:426","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原規定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即為新臺幣三萬元，顯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n　　二、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