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1-05-21-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1-05-21-修正","順序":111,"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n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1-05-21-修正:111","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項刪除，移至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範。\n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法規，而有規定同一事項之情形，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特別法規，自應優先適用\n　　三、按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於原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因此次刑法總則之修正而有調整條次、內容之情形，應於修正本法後，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