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1-12-28-修正:42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1-12-28-修正","順序":427,"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1-12-28-修正:427","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有未遂犯之可能，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