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3-12-08-修正","順序":82,"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3-12-08-修正:82","立法理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揭示「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有超過一百四十個國家為其會員國；另「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提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並已有一百九十個國家成為該公約之會員國，可知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之共識，基於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之共識，爰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