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4-05-28-修正:28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4-05-28-修正","順序":287,"條號":"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內容":"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4-05-28-修正:287","立法理由":"一、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強姦殺人罪」併入本條。\n　　二、現行法只對強姦故意殺人者處以死刑規定，然「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雖其犯罪行為狀況不同，但若故意殺被害人，其結果相同，惡性同等重大，故一併規範之。\n　　三、強姦而殺被害人，現刑法規定絕對死刑一種，難以依實際犯罪情節，妥當量處，爰修改為相對死刑，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四、強姦或強制猥褻被害人而重傷害被害人者，現行法並無結合犯之處罰，實務上僅能與現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從一重處斷，造成情重法輕之現象，爰增設後段規定之，以求刑罰之公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