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4-05-28-修正:33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4-05-28-修正","順序":339,"條號":"第二百六十九條","內容":"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n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4-05-28-修正:339","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