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4-05-28-修正:34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4-05-28-修正","順序":349,"條號":"第二百七十七條","內容":"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4-05-28-修正:349","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對身體實害之處罰，原第一項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與第三百零二條妨害自由罪、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等保護自由、財產法益之法定刑相較，刑度顯然過輕，且與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落差過大。又傷害之態樣、手段、損害結果不一而足，應賦予法官較大之量刑空間，俾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而為適當之量刑。爰將第一項法定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n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05-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