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5-07-18-修正:27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5-07-18-修正","順序":278,"條號":"第二百十五條","內容":"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5-07-18-修正:278","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