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41:04641:1986-06-27-制定:12"],"data":{"法律編號":"04641","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編號":"04641:1986-06-27-制定","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n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n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n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n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n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法條編號":"04641:04641:1986-06-27-制定:12","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