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41:04641:2007-03-02-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4641","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編號":"04641:2007-03-02-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法條編號":"04641:04641:2007-03-02-修正:18","立法理由":"一、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考績核定權責為主管機關，本條文原有關專案考績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另公務人員因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等均可隨時辦理另予考績，爰修正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n　　二、為期各機關執行之寬嚴一致，且為免救濟程序久延影響公務之執行，爰於本條末段修正為「應」先行停職。","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41:2001-05-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