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41:04641:2025-10-28-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4641","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編號":"04641:2025-10-28-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n　　一、二年列甲等者。\n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n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n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法條編號":"04641:04641:2025-10-28-修正:11","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第二項及第三項。\n　　二、第一項配合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理由，為營造友善養育子女之職場環境，宜適度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辦理另予考績者，亦得以另予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爰於第二項增列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按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以及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之原則辦理，並於第三項明定上開以外之另予考績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以資明確。","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