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41:04641:2025-10-28-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4641","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編號":"04641:2025-10-28-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4641:04641:2025-10-28-修正:23","立法理由":"查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術人員、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係採稱：「公營事業人員」，為期立法用語一致，爰將本條文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修正為「公營事業人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41:1997-05-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