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順序":73,"條號":"第七十條","內容":"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n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法條編號":"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7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行政處分是否妥適，如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爭訟尚未確定前，為免復審決定與他機關決定兩歧，爰參照訴願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明定保訓會得先予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及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