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4:04664:2025-06-24-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2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有關停止執行規定，與公務繼續之觀念雖似有未符，惟為維護公務人員本身之安全，爰參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必要時應得由現場長官斟酌暫時停止執行，以免造成公務人員畏難規避及責任歸屬之爭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