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4:04664:2025-06-24-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37,"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n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原處分機關於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以保障受處分人權益。\n　　三、第二項明定處分機關未依規定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救濟，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以貫徹原處分機關之告知義務。","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