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4:04664:2025-06-24-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49,"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n　　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n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n　　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n　　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4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訴願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代理人之權限，又代理人僅係代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事實真相，惟復審人本人知之甚稔，故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與復審人本人之意見不符時，在場之復審人本人自得撤銷或更正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