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4:04664:2025-06-24-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n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n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7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訴願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明定保訓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對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復審為無理由駁回，以資周延。\n　　三、為落實地方自治，於第三項明定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審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