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4:04664:2025-06-24-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83,"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n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n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83","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修正。\n　　二、查公務人員提起之保障事件，其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等情事，除其情形可通知補正者外，實無從審理決定，且非僅再申訴事件始有該等情形，復審事件亦恐有之，爰將原法之「再申訴案件」，修正為「復審事件」，並準用於申訴、再申訴事件，以資周延。\n　　三、另原條文第三款之事由，實即一事不再理情形，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仍應為不受理決定較妥，爰予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