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0-05-02-制定","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n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n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者。\n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n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n　　五、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n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n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之積極要件，以期拔擢優秀人才。\n　　二、第二項明定具有優先陞任人員有二人以上時，或一人兼具二款以上優先陞任條件者，其處理之方式，俾資遵循。其中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以其係因考試分發任用時，尚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而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機關如有相當職等職務出缺時，自應較其他各款條件人員優先陞任，始符合考、用合一之原則。\n　　三、第三項明定依服務年資獲頒獎章者，不屬於優先陞任之人員。\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