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2"],"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0-05-02-制定","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n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n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n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n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n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n　　六、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但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n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n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2","立法理由":"明定不得辦理陞任人員之消極要件，俾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處分等相關規定，以符合擇優陞任之精神。另對於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以及奉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人員之陞任，酌予限制，以應機關業務需要，並符合公平原則。\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