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6"],"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0-05-02-制定","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6","立法理由":"一、明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以及應行迴避之義務。\n　　二、鑑於辦理陞遷業務之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等情事，將嚴重損及相關人員之權益或造成作業過程之困擾，爰予明文限制；並對於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陞遷案件，為避免影響分數之評定，進而影響甄審結果，故規定應行迴避之義務。如有違反者酌予懲處，以確保公務人員陞遷之權益。\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