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0-05-02-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0-05-02-制定:17","立法理由":"明定適用特別法律且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以及未納入銓敘之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其陞遷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使其辦理陞遷亦有所準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