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0-05-02-制定:4"],"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0-05-02-制定","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n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n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0-05-02-制定:4","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n　　二、本法採廣義之「陞遷」，將職務之陞任與遷調均納入本法予以規範，以期公務人員無論職務之陞任或遷調，均能透過合理、公開、公平制度辦理，而消弭現行公務人員對於陞遷不公之疑慮。是以，將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遷調相當之職務等，均納人陞遷之範圍。為期明確，上開範圍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n　　三、現行機關規定如左:\n　　　(一)「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二條：\n　　　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較高職務任用時，其甄審依本法之規定。\n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二點：\n　　　　1.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n　　　　2.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最低職等較高之職務。\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