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0-05-02-制定:9"],"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0-05-02-制定","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n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0-05-02-制定: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之作業程序。包括本機關現職人員之陞任、遷調及擬外補之他機關人員之陞任、遷調等（亦即涵蓋內陞、外補人員），貫徹公開評比之精神。有關陞任、遷調實際作業程序，為期明確，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n　　二、第二項明定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法辦理陞遷事宜。\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