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n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n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n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n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n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n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13","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　　二、本條第一項序言配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n　　三、本條實施遷調之意旨在增進所屬人員職務之歷練，爰於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增訂副主管、副首長，及增訂第五款非主管人員遷調規定，以擴大職務歷練之範圍。\n　　四、又各主管機關依本條所定之遷調規定為行政規則，為符合本條所定實施遷調之意旨，爰於第二項明定，依本條實施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