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8"],"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n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n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8","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規定，第一項但書文字移列增訂為第二項，原第二項遞移，文字並酌作修正。\n　　二、查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復查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員額甚少（二至五人），無法達到組成甄審委員會之基本數額（五人），又其與縣政府間並無任免權責關係，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事宜如由縣政府辦理，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復以代表會為地方立法機關，如引據本條原第二項規定辦理，確有其窒礙之處，爰於第一項增列鄉（鎮、市）民代表會得不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之除外規定，以符實際，並利執行。\n　　三、原第一項但書規定，係指本機關陞遷序列表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為期明確，爰予修正為「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並移列為第二項。\n　　四、原第二項內「陞任甄審」修正為「陞遷甄審（選）」，以資周全，並遞移為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