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9"],"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n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法條編號":"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9","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n　　二、查本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辦理。是以，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陞任甄審時，亦應尊重當事人之陞任意願，爰於本條第一項後段增列「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使符合參加陞任甄審人員，如無意願者得透過機關公文書、會簽、會章、公務電話紀錄、傳真、電子郵件、或於機關發文各單位或公告請當事人限期報名參加甄審時，未於限期內報名等方式，表達不參加出缺職務之陞任甄審，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以資周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