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66:04666:2023-05-02-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n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n　　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n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n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n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n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n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n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法條編號":"04666:04666:2023-05-02-修正:11","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另增訂第六款。\n　　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查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為期適用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係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規定所頒給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項。茲以該辦法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時，已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區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以團體獎係為鼓勵團隊合作，強調團體績效，與個人獎係著重個人績效與貢獻有別，為期明確，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優先陞任之條件修正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n　　四、第一項第六款增訂理由，係考量人事制度具有連貫性，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升政府效能及服務品質，陞遷制度有結合其他人事制度整體規劃之空間，是為預為因應其他人事法律為充分發揮激勵效果，或有增訂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規定之可能，爰增訂本款概括規定，以資適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